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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19 15:55:00
坚持住房不炒深圳正通过修订监管办法弥补房地产市场监管空白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据悉,该监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完善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完善房屋质量保修责任,建立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制度,定期发布全市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信息。

《征求意见稿》重点

1、存量商品房项目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情况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书面报告、风险提示、暂停业务开展等给予提醒告诫。2、建立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制度,定期发布深圳市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信息。3、建立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租赁参考价格。4、银行监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信贷资金以及租金消费贷等房屋租赁金融业务的监测、监管。5、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6、自然人转租房屋间数达到10间及以上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备案。7、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深圳市辖区内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租赁资金监管协议。8、委托人委托挂牌的房地产价格明显超过该房地产所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该房源。9、销售商品住宅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10、打击“捂盘惜售”,明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销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1新房销售不得内部认购认筹、捂盘惜售《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对于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要求商品房预售条件应达到,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经市、区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在约定竣工日期未竣工项目的预售管理,对该类项目的预售申请,区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违反这一规定的,按照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十万元罚款。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销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加强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监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中增加“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以及“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两种情形;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增加“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房的质量、销售状况、配套设施、曾获荣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有违公平竞争”等情形。《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禁止价格垄断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不得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未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截留房源;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引发市场恐慌;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2定期发布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通过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对存量商品房项目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情况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相关房地产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房屋租赁企业采取约谈、书面报告、风险提示、暂停业务开展等措施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建立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制度。市主管部门建立存量商品住房买卖的合理价格引导机制,定期发布全市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对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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