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
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发布了
年度十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小编摘选了5个典型案例
带大家一起走进法的课堂
01
银行业: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与被告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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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年12月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党和国家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院应积极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实现债权费用如律师代理费等,法院应依法依约严格审查,遵循公平及诚信原则作出认定。
案情简介
某银行与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叶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违约责任等事宜。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元。后还款发生逾期。年7月8日,银行向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提出网上立案申请并诉请判令洗涤公司、叶某某:1、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支付银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元。年7月9日,洗涤公司、叶某某向银行归还了贷款本金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但拒不支付律师代理费元。现银行就律师代理费诉至法院。
判决说理
银行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元虽已实际产生且依借款合同约定应由借款人负担,但本案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金融借款案件,洗涤公司、叶某某在收到诉讼材料前已将欠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银行并未举证证明其系通过本案诉讼方式实现讼争借款本息回收,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但是,综合考量银行委托代理律师准备诉讼材料提起本案诉讼的实际情况以及案涉借款本息的偿还时间,法院酌定洗涤公司、叶某某支付律师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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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原告厦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第三人戴某等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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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保险理赔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秩序稳定两个价值之间的平衡,司法机关秉承严格审查的态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审核理赔时,应熟知理赔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及相应保险法律法规进行理赔,对于符合理赔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理赔,以免增加被保险人不必要的诉累,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年5月,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闽D牌照大客车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期限一年。保险条款载明: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年1月,该车与案外人刘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大客车司机及车上20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认定,刘某全责。汽车公司与乘客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年3月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公司应赔偿乘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元。汽车公司在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赔。法院经审理查明,汽车公司与戴某等旅客运输纠纷案年10月9日才生效,而投保险种诉讼时效起算点为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年7月2日汽车公司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万余元等。
判决说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八条之规定,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汽车服务公司对于其与包括本案戴某等18名第三人间是否存在客运运输合同关系存在异议,为此双方先行进行了另案诉讼,生效判决书认定,该汽车服务公司与戴某等人之间存在客运运输合同关系,汽车服务公司应对18人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此汽车服务公司才得以确信案涉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赔偿责任数额方得以确定,故本案诉讼时效应自上述判决书生效之日即年10月9日起计算,汽车服务公司于年7月2日以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主张保险赔偿,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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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汽车金融融资租赁:原告厦门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辛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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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保证金,如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出现违约情形后的保证金抵扣顺序,即使出租人起诉时拒不抵扣,人民法院也应根据约定内容依法扣减。
案情简介
年10月,出租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承租人刘某某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后者向前者承租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租赁期限自年11月4日至年10月4日,租赁物购入价即融资额为元,另约定有保证金元、GPS安装费元、GPS流量费元/月。租赁物租金元/月/期,租金总额元。年10月26日,出租方工作人员王某某向案外人邵某某转款元,客户附言为“刘某某购车款”。另,前述《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出现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按滞纳金、违约金、其他应付费用、应付租金的顺序充抵承租人的欠款。年7月4日,刘某某在支付24期租金后出现逾期,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当庭述称租赁车辆于年10月18日收回,于年4月转让给案外人,转让价款为元。
判决说理
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否认刘某某关于其预付了元保证金的抗辩意见。经人民法院审查,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年10月26日向车辆销售人员邵某某转账支付的车辆购入价并不足额,仅元,该款与双方约定的融资款相差元,此差额与刘某某所述其订立合同时预扣的元保证金、元GPS安装费刚好吻合。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购车款转账金额已扣除了前述费用,故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已缴纳元保证金。与此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抵扣顺序,前述元可从尚欠违约金、未付租金中予以扣减。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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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银行业:某银行诉傅某某、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因被告住房贷款多次逾期,银行反复催收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承担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否则银行有权对案涉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说理
这看似是一起简单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但调解员却侧面了解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当事人是一对年轻的夫妻,上有年迈且患病的父母要赡养,下有两个年幼的孩子要抚养,丈夫因病失去工作能力,医院接受固定治疗须支出不菲的医疗费用,妻子成了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不堪重负,突如其来的变故对于一个入不敷出的家庭无异于雪上加霜。若银行收房收贷则一家人居无定所,且房屋被强制执行势必造成房屋严重减值。
在前期与原告代理律师的沟通中,原告代理律师均坚称被告经反复催收仍无法按期足额还款,根据银行对不良贷款处置管理要求须尽快通过司法判决、强制执行方式维护银行合法的债权。调解员从人文关怀、社会救助的角度不懈沟通,终于让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分期偿还逾期款项,剩余未到期本息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并减免律师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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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保险业:某保险公司诉周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年9月,周某驾驶某租车平台的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碰撞案外人林某的车辆导致林某财产损失,后林某向其保险人原告某保险公司申请无责代赔,将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某保险公司向责任人周某提出代位追偿,要求赔偿损失元。
判决说理
在本案中,周某向某平台租赁共享汽车,在发生事故后不知如何处理导致怠于赔偿,遂被起诉至法院。经调解员深入了解,该平台在出租车辆时为每辆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周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在充分掌握案件经过的基础上,调解员明法释理,劝导当事人积极配合处理案件,耐心指导被告先后与租车平台及其承保公司进行沟通,并将案件的证据材料发送给对方进行理赔。在多次沟通下,最终平台的承保公司在调解时效内完成理赔,原告某保险公司撤诉,帮助周某减少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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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
原标题:《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发布十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